台新金贏了 高院: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 當選4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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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彰化銀行股東會,財政部未依約定支持台新金控的人選,導致台新金控僅當選2席並普通董事,未取得經營權,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財政部須履行約定,但因普董4席就取得經營權,法官判令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4席彰銀普通董事席次。

法官以5大理由判決台新金控勝訴,首先是當年財政部以新聞稿與函文對潛在投資人為要約,台新金控以365億6800萬元標得特別股,契約就成立,財政部抗辯那是公法政策的宣示,並不可採。

其次兩造締結契約,在達成限時限量完成金融機構整併政策與改善彰銀財務結構,後來因台新金控取得經營權,使彰銀財務結構大幅改善,創造彰銀、股東及員工三贏之局面,財政部依契約負有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的義務。

財政部在2014年當選普董4席,已取得彰銀經營權,所以當選4席普董即足以取得彰銀經營權,則台新金控請求確認普董席次超過4席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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