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通過「太陽光電申設相關疑義」調查報告,指能源轉型是台灣重要政策,但面臨綠電推動延宕、不法勢力干擾、申設審查標準不一、漁電共生未達預期等7大問題,影響投資信心,行政院與法務部等單位應強化協調與防範不法。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監委紀惠容、田秋堇、范巽綠有關「太陽光電申設相關疑義」案調查報告,並提出7大問題與改善建議。
報告指出,第一,行政院規劃民國114年達成再生能源占比20%及光電發電量20GW(百萬瓩)目標,截至113年底,太陽光電實際設置量只達14.28GW。光電推動面臨機關間協調不足、審查程序繁瑣不夠透明、審查標準不一,以及土地取得困難等因素,導致大型案場開發期程冗長,部分外資母公司已評估調降台灣投資評級。行政院應強化協調與整合綠能相關機關。
第二,針對報導指有外資業者因開發案遭黑道恐嚇而退出台灣市場,法務部已就110年至113年間各地檢署偵辦妨害綠能案件共71案、起訴114人,涉及貪瀆、地方勢力介入及勒索等,法務部應研議有效查緝對策。
第三,監委也指出,光電案場開發涉及多階段行政程序,業者往往前期投入大量資金承租土地與整合,卻可能因審查標準不一、法規變動等因素遭駁回,投資不確定風險上升。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及農業部明確化審查標準,並在法規修正時設合理過渡期。

監委說,第四,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每年新增面積約全國農地千分之二,屢受「與農爭地」批評,但糧食安全與農業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農地閒置或違規使用等因素也有關。行政院應督同內政部、農業部及經濟部,整體檢視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兼顧糧食安全與能源轉型目標。
監委也說,第五,漁電共生規劃至114年裝置容量4.4GW,截至113年底僅達997.2MW(千瓩),進度約23%。經濟部與農業部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
監委發現,第六,台灣光電案場多由土地開發業者主導開發,但部分業者缺乏足夠技術能力與資金,取得電業執照後旋即出售股權以賺取利益。經濟部宜研擬改善合理申設資格與審核措施。

第七,調查報告指出,光電回饋金包括農地變更回饋金與電力開發協助金,但實際回饋至案場所在地的比例偏低。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與農業部研訂回饋金分配原則與運用範疇,優先在地弱勢照顧等公益用途。(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