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台北報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遺囑指定遺產由二房獨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遺產數額據國稅局核定為240億餘元,扣除特留分後,張國煒可獲得約140億元,大房提起「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訴訟,高等法院25日二審仍判敗訴。
張榮發遺產(圖/中天新聞)
判決指出,張榮發大房3子張國政主張,張榮發2014年12月17日時已無遺囑能力,仍作成密封遺囑,且密封遺囑沒有張榮發親自簽名,也沒有親自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另未向公證人楊昭國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並沒有陳述繕寫人劉孟芬的姓名及住居所,因此遺屬應屬無效。
張國政一審敗訴後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定,張榮發雖然在遺囑作成之前2、3年間經常因病住院治療,遺囑作成後則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作成遺囑時無遺囑能力,況且張榮發於2014年9、10月間贈與配偶1億元,同年10、11月間移轉總值1億4675萬4694元的3家公司股權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當時仍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法官並認定,密封遺囑上的張榮發簽名,經調查局筆跡鑑定相符過往簽名的結構佈局、書寫習慣,認定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法官並調查,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委請老臣劉孟芬代寫密封遺囑,並指定老臣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在「見證人」欄簽名,隔天找公證人楊昭國到住處辦公證,張榮發在公證時有向楊昭國表示,密封遺囑是「阿芬」(即劉孟芬)寫的,並有簡略唸出劉孟芬住居地址「台中市市政北七路…」,雖然沒有完整唸完,但另有提供劉孟芬的戶籍謄本供楊昭國記載於公證書上。
法官因此認定,遺囑作成的過程均符合《民法》規定要件,遺囑自屬有效,張國政主張遺囑無效無理由,判決張國政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