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桃園盛姓、廖姓街友與陳姓街友酒後起口角,盛男、廖男持鐵橇、鋁棒把陳男打死。一審判刑盛男、廖男9年及8年6個月,盛男不服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盛男、廖男與陳男長駐於桃園市某家圖書館,去年5月8日晚間9時許,盛男、廖男酒後與陳男發生糾紛,盛男、廖男分別持鐵橇、鋁棒共同毆打陳男四肢、身體。
翌日凌晨,雙方持續口角爭執,盛男、廖男又分別持鐵橇、鋁棒毆打陳男,盛男還拿酒瓶敲擊陳男前額,導致陳男身體受有多數挫傷、骨折、血胸及顱內腦挫傷等傷害,隨後因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
案經社工查訪其他街友時,發現陳男明顯死亡多時,立即通報警方;警方循線查緝盛男、廖男到案;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盛男、廖男,並具體求處盛男有期徒刑15年、廖男有期徒刑12年。
一審認為,盛男、廖男基於口角糾紛、教訓陳男的犯罪動機,難認盛男、廖男有故意殺人的犯行,因此改依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盛男9年有期徒刑廖男8年6月徒刑。
廖男未提上訴,判刑8年6月定讞;盛男不服提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盛男無故意殺害陳男的犯意,但能預見陳男遭毆打後的死亡結果,至今未與陳男家屬達成和解,請求輕判無理由,仍判刑盛男9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