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警分局曾姓員警,從6年前起冒用工友名義領用衛生紙等物品並將公用相機A走,他因帶相機到國外度蜜月臉書貼照片放閃,才被人認出分局遺失的相機被他拿走。最高法院將他依侵占公物判囚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偽造文書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曾男於北投分局服務多年,負責警局財產及營繕業務,他從2012年冒用藍姓工友名義操作「台北市政府員工愛上網」電子公務領物系統,以偽造的物品收發用報表領取文書、文具和簿冊、衛生紙等物品,2014年分局內部盤點時發覺物品領用異常。
2014年底曾男再婚,夫妻出國度蜜月,還把照片上傳臉書,同事發現照片裡曾男拿的相機竟是行政組遺失的索尼類單眼相機,他另涉犯公器私用的案情曝光,北投分局報請檢方偵查後起訴。
曾男否認侵占公有器材,他辯稱「相機沒電了,帶回家充電」,只是「忘了還回去」,但同事證稱,從承接曾的業務開始,「只看過相機的包裝盒」,沒看過相機;法官不採信他的辯詞,認定他犯行明確,構成貪汙罪。
歷審都認為,曾男貪圖小利,侵占屬於公有器材的相機,有違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持的義務,且犯後又虛詞否認犯行,將他依貪汙罪之侵占公物罪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曾男除丟了警察工作外,還須入獄服刑。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