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隨便對人「比中指」,以免吃官司!28歲王姓男騎士與盧姓計程車司機發生行車糾紛,心生不滿舉起左手「比中指」,盧憤而提告。王男到案辯稱,盧男駕車一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他「比中指」是被嚇到的「自然反應」,台中檢方將王男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王男在2019年121月2日上午騎機車行經西屯區時與盧姓計程車司機發生行車糾紛。他到案指稱,因為盧男開車才一打方向燈,就馬上變換車道,他被嚇到,馬上回按喇叭,並超車對盧男的車「比中指」,他並不認識盧男,只是被嚇到的「自然反應」。
一般社會觀念朝人「比中指」,有「鄙視」、「威脅」等意味。檢察官根據盧男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證明王男確實對盧男舉起左手並豎中指,認為王男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道路,對盧男「比中指」足以貶損盧男的人格,依公然侮辱將他起訴。
中時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