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疑因不滿後方車輛開遠光燈影響行車,竟在國道一號南下35.5公里(約泰山路段)處逼停後車後,開門下車質問後車駕駛,國道警方收到曾男這段離譜行徑的錄影畫面後裁罰1萬8000元並記點3點,新北地院也認為曾男行為屬「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維持警方裁罰內容。
曾姓男子在去年9月11日傍晚6時許開車行經國道一號泰山路段時,因為將車停車道中央並下車與後方駕駛理論,遭到後車駕駛檢具行車記錄器向國道警方檢舉,警方也以曾某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嚴重違規行為,開出一張裁罰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罰單。
曾男不滿遭罰提起行政訴訟,他表示,由於後車以遠光燈照射,車內及左右後視鏡因此十分刺眼讓他無法繼續行駛,因而下車向後方汽車駕駛人反映。另依採證光碟擷取之照片,也可顯見行駛在後之汽車車頭燈角度係由下往上照。
國道警方則認為,曾男隨意把車停在高速公路車道上,顯然置自己以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於不顧,超出一般用路人對其行車動線之合理期待,足以影響或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且嚴重影響道路順暢行駛之交通安全與秩序。
法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後車的車頭燈固有照射在曾男汽車車尾之反光,但不能認定確係後車開啟車頭燈之遠光燈所造成,但曾男在6時16分49秒時突開啟警示燈停車,隨即下車與後車駕駛對話,詢問是否有開啟車頭燈之遠光燈,並在後車駕駛人答沒有,才於6時17分10秒返回車上往前行駛,共在高速公路上停車達21秒。
法院指出,依曾男所言,他因後車遠光燈其刺眼無法繼續行駛,但先後卻在持續10多秒後始停車,由此僅可認定後方大燈引發行駛上之不便,但還不到處於無法行駛之程度。認定曾男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並據此駁回曾男之訴判決警方裁罰有理。
中時 陳俊雄、許哲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