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蕭姓男子前年在前女友租屋處,要求已分手的女友與其復合,經她拒絕後蕭男卻不顧對方反對,強行摟抱親吻她,脫掉她的衣物用手指性侵,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考量蕭男否認犯罪且未獲被害人諒解,將他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全案可上訴。
2017年10月10日上午7點,蕭男強行摟抱被害女子,經她以哭泣、喊叫及掙扎等方式表達拒絕,但他仍褪去她的背心、短褲及內褲,用手指插入她的私處加以性侵,案發後被害女子提告。
蕭男辯稱,先前與她交往、分合期間,在爭吵之際曾利用親吻及性行為方式挽回她,他沒有性侵的犯意。
高院維持台北地院判決,認定被害女子已與蕭男分手並要求他搬離租屋處,且明確拒絕與他發生性行為,縱使夫妻也不得未經一方同意而為性交,他的犯行明確,考量被害人尚未諒解,將蕭男判處3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