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自殺慘變凶宅 屋主提損害賠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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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男子向何姓房東在中市租屋,租約到期不久,何託人到場查訪,赫然發現賴姓房客以塑膠袋套頭自殺,死在屋內。房東以賴男自殺導致凶宅房價折半,向賴男的租約連帶保證人及財產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300萬元,一審法官以連帶保證人並非親簽,無法證明授權代簽,且賴母已拋棄繼承等理由,判決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賴姓男子向何姓屋主承租位於台中市西屯上明二街某棟大樓的房屋,賴男在2017年7月16日與仲介公司劉姓業務人員兩人在大樓管理室簽約,賴男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下他胞兄弟名字,租期2017年7月20日到2018年7月19日,月租金1萬5千元。

豈料,賴男在租約到期前,在屋內以塑膠袋套頭窒息死亡,何姓屋主在2018年7月24日託人到租屋查訪,赫然發現賴男已死在屋內。

何姓房東以租屋人賴男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他的自殺行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造成出租困難,也難遷入居住,卻要持續負擔房貸,權益嚴重受損。

出事房屋位居市中心,商業發達、交通便利,附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坪約在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以單價18萬估算,房屋總價約為500萬元。何姓屋主將房屋委託仲介出售,卻因是凶宅,出售房價砍半僅剩250萬元。

何姓屋主以房屋交易價格損失約250萬元、精神損失50萬元,向賴男的租約連帶保證人及賴母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300萬元。

連帶保證人賴男的胞兄弟則抗辯,對賴男租屋簽約一事並不知情,不知何人替他簽名;賴母則指稱,已拋棄繼承,並以書面向法院陳報。

法官以證人劉姓仲介業務員,指證租屋契約的連帶保證人欄位是賴男所簽,且劉也未以電話等方式向對方確認是否授權由賴男代簽,屋主也未提出其他有利證據,加上賴母已拋棄繼承,何姓屋主向兩人請求賠償無據,而判決駁回。

中時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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