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豐原去年7月,一名72歲蔡姓婦人騎腳踏車逆向行駛,遭25歲黃姓騎士撞上,蔡婦不治身亡。近日台中地院判決,認定黃男僅有「1秒反應時間」且路旁又有臨時停車阻礙通行,裁定黃男無罪。

黃男行車紀錄器顯示,蔡婦突然出現在黃男視野中,僅1秒後即發生碰撞,根本來不及反應。(圖/資料畫面/民眾提供)
根據判決書內容,去年7月11日晚間9時25分,黃男沿向陽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蔡姓婦人逆向騎乘腳踏車進入快車道,未開啟夜間燈光,且未依規靠右行駛。
當黃男行至路段時,路旁有多輛車輛佔用慢車道,一輛廂型車更跨越快慢車道臨時停車,並有兩名行人站立在廂型車駕駛座外,佔據黃男行車路線。
黃男行車紀錄器顯示,21時25分5秒蔡婦突然出現在黃男視野中,僅1秒後即發生碰撞。

蔡婦顱骨折及外傷性顱內出血,最終因中樞及呼吸衰竭死亡。(圖/示意畫面/中天新聞)
事故造成蔡婦顱骨折及外傷性顱內出血,最終因中樞及呼吸衰竭死亡。
檢方認為,黃男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事發時天氣良好、道路有照明設備,黃男應能注意到蔡婦,遂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標準,黃男在此情況下是否具有客觀的預見可能性,已有疑義。
然而,法官審理後指出,本案危險之發生係由蔡婦所造成,黃男事發時因對向車燈刺眼遮蔽視線,加上路旁違規停車及行人佔道,導致其「反應時間僅有1秒」,無法有效閃避逆向行駛的蔡婦。
黃男發現危險後,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僅有一秒,反應時間不足,黃男已盡最大努力,仍無法避免事故之發生,如果仍認為黃男仍需對蔡婦死亡結果負責,是對汽機車之用路人課與過高之注意義務。黃男因事出突然無法避免,行為並無過失,裁定黃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