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2日修正發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增訂新購小型小客車、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5萬元、2千元。
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新聞稿表示,配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訂新購小型(2,000cc以下)小客車、小型 (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5萬元、2千元,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之條件、實施期限、應檢附書表及證明文件;倘採網際網路申請退稅,免附證明文件;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自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惟於本辦法發布生效日前符合條件者,得自本辦法發布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