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搭公車卻搭到出軌,新北市一名黃姓警察,與妻子結婚17年,原本夫妻感情相當不錯,妻子從事幼教老師,平常下班到家約6、7點,而黃姓警察因為值班,大約10點才會到家,某天妻子開始晚歸,黃警感覺不對勁,後來在手機看到妻子與其他男子的裸露照片,才得知妻子早就偷吃。
根據判決書,黃警妻子外遇對象,是一名48歲黃姓公車司機,也是有婦之夫,與黃警妻子在公車上相識,經常陪伴對方搭公車到新北蘆洲總站,也會在公車上親嘴擁抱,2018年11月開始,兩人在新北市五股、蘆洲、台南等摩鐵開房間,4個月內就發生26次性行為,黃姓司機還會打卡留念。
直到黃警查看妻子手機,驚覺妻子與黃姓司機偷情,直接到警局報警,隔了3天偵查隊就在蘆洲汽車旅館,逮到妻子與司機衣衫不整,明顯正在激戰中,現場也找到4張沾有精液的衛生紙,黃警認為此事造成自己精神上極度痛苦,求償150萬。
檢察官認為黃姓司機隱瞞已婚身分,不僅破壞黃警與妻子的婚姻,且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侵害黃警配偶權,對此依通姦罪判阿銘1年6個月;同時黃警也向客運公司提告,認為公司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任,讓黃姓司機公器私用,但法官認為此事屬黃姓司機私人行為,超出公司指揮監督的範圍,因此客運公司無須賠償黃警,至於黃姓司機應賠償精神撫慰金60萬給黃警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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