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貪瀆案蘇震清抗告失敗 確定羈押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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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集體貪汙案,台北地院裁定蘇震清(中)羈押禁見,蘇不服抗告,今遭高等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
立委集體貪汙案,台北地院裁定蘇震清(中)羈押禁見,蘇不服抗告,今遭高等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

立委集體貪汙案移審台北地院,北院裁定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羈押禁見,3人不服抗告,高等法院28日先駁回陳超明、廖國棟部分,今再駁回蘇震清部分,3人均確定羈押禁見3個月。

蘇震清抗告指出,他與李恆隆間是借貸關係,有相關通聯譯文及帳冊可佐證,李是為求減刑、交保,迎合檢調的調查方向而翻供,證詞存在虛偽危險性,不得作為認定他有罪、辯詞不可採的理由,且全案已調查完畢,沒有勾串、滅證的可能與機會,他的親人及資產都在台灣,且沒有專業知識、技能可在國外謀生,無法逃亡。

但高院認為,蘇震清從李恆隆手中取得現金、支票後,不直接存入自己銀行帳戶,而是透過已離職的助理輾轉取得款項,案情不單純,另依相關簡訊、通話譯文,李證稱蘇收錢辦事,應該不是假的,且蘇當時確實有施壓經濟部官員、舉辦公聽會、檢討SOGO增資案、建議修改公司法,足認「收錢辦事」嫌疑重大。

裁定理由指出,蘇震清在得知檢調介入偵辦後,與李恆隆對帳、製造還款金流,且他現為立委,立委辦公室舉動、電話往來無法獲得有效控管與監督,院外活動也無法有效進行調查過濾,若讓他交保在外,極有可能與李勾串。

此外,蘇震清身為立委,有相當資力及能力,又涉犯貪汙重罪,也有逃亡之虞,合議庭故認定交保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駁回蘇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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