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捍衛新聞自由」入法 衛廣執照效期延長至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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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2日逐條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通過第1、2及11條條文修正,其中包含將衛星廣播電視執照效期從6年延長為9年,比照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其餘涉及財務公開、黨政軍條款、審查期限及撤照爭議等多項條文,均保留送院會進行朝野協商。

交通委員會初審「衛廣法」修正案。(圖/中天新聞)
交通委員會初審「衛廣法」修正案。(圖/中天新聞)

國民黨召委洪孟楷22日主持會議,審查過程中,立委羅智強等人提案修訂第1條,在制定本法目的中新增「捍衛新聞自由」文字,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委陳崇樹同意後修正通過。第2條則依羅智強及民眾黨團提案通過,在「本法用詞定義」中新增第8項,明定「新聞及財經新聞頻道:指以製播新聞、財經新聞等節目為主之頻道」。

交通委員會初審「衛廣法」修正案。(圖/中天新聞)
交通委員會初審「衛廣法」修正案。(圖/中天新聞)

針對執照效期延長議題,羅智強等委員提案將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執照效期從6年延長為9年,陳崇樹表示同意,原提案延長至7年的立委翁曉玲也表達支持。翁曉玲關切具體執行細節時,陳崇樹說明將依往例處理,他表示無線廣播電視法從6年延長至9年時已操作過一次,雖母法未明文規定處理方式,但有線廣播電視法有明文處理,因此不是問題。

翁曉玲進一步要求將執行方式列為附帶決議,避免日後主管機關有不同解釋。她希望明確規範現有衛廣執照自動延長至9年,因法律從公布後開始實施,若未來新任委員有不同想法或解釋,可能產生爭議。最後委員會決議由NCC在條文說明欄詳盡說明:「本法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為有效之執照,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9年」。

除已通過的3條條文外,多項爭議性提案均保留送院會協商,包括要求衛廣業者財務公開透明、放寬黨政軍條款間接持股比例且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單純投資行為之持股比例不應納入計算、縮短NCC審查業者申設及換照期限,以及針對撤照等重大訴訟案在法院判決定讞前應讓業者繼續營運,避免對業者、員工及新聞自由造成嚴重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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