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修憲 中選會公告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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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審定攸關18歲公民權的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結果為不通過,同時依法公告。

中選會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立法院今年3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交由中選會辦理投票複決,編號為「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日前已於11月26日辦理投開票完竣。

投票結果部分,中選會指出,選舉人數共為1923萬9392人,其中有效票數1066萬3529票,同意票數564萬7102票、不同意票數501萬6427票;有效同意票未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投票結果為不通過。

中選會表示,除依法公告投票結果,也將參照公投法第31條規定,將不通過投票結果函送立法院。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另外,公民投票法法第31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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