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難度太高!兌現18歲公民權另一途徑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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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明定青年指18歲以上、35歲以下者,並將18歲公民權入法,保障青年可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若順利推動,最快2028年總統大選有望迎來18歲首投族。

青年基本法三讀。(圖/中天新聞)
青年基本法三讀。(圖/中天新聞)

內政部對此表示,立法院26日也通過附帶決議,「為積極實現18歲公民權之願景,立法院應研議進行修憲程序,並完備相關法制」,因此內政部將依立法院修憲結果,配合辦理修正兩項選罷法有關選舉人年齡規定。不過,民進黨立院黨團對於是否需要修憲,態度與內政部有所不同。

根據《中時》的報導,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鍾佳濱27日表示,不少憲法學者認為,18歲公民權未必需要修憲,可在選罷法等相關法律當中規定即可。他指出,這項主張認為,憲法條文中年滿20歲的規定,係指最遲20歲即應賦予人民完整公民權,23歲必須有被選舉權,這兩個年齡上限可由法律往下規定。

民進黨立委吳沛憶也說,修法前有事先徵詢過法律學者,達成18歲公民權「不當然違憲」的共識,民進黨團據此跟教育部達成共識,才提出黨團版「18歲公民權」相關提案。民眾黨立院黨團則指出,既然已立法落實保障青年,就必須在2028年之前落實相關法制,呼籲民進黨共同參與修憲工程,還權於民,千萬不要再打假球。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在法律見解上,主要爭點是憲法第130條該怎麼解釋,多數看法認為一定要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但他認為,該條文只是說滿20歲的選舉權是憲法規定一定要有的基本保障,但不排除立法院立法提前給20歲以下的人投票權,也就是說,「20歲以下」的投票權,雖無憲法保障,但也不排斥立法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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