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綜合報導
李永然律師曾在人權研討會表達法律應遵循「罪刑法定主義」。(圖/翻攝畫面)
今年5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排審《證券交易法》,針對其中第4條、第165條之2提出修法草案,讓「台灣存託憑證」(TDR)引起熱議。據了解,TDR在我國早就發行已久,但財政部卻始終沒有明文規定,到底TDR是否屬《證交法管理》範疇,因而導致亂象橫生,更有許多股市投資人恐因此遭冤入獄、因此許多法界人士呼籲司法機關應遵循法律原則、重視人權。
《證交法》始終沒有確切地將TDR納入規範,造成對於TDR相關罪刑論定,淪為各自解讀,因此在司法產生的爭議亂相叢生,從2012年開始,證交法修法至今已逾10年,雖然政府始終沒有針對TDR在證交法中定位進行核定,卻以充滿爭議以及不明確的法條進行裁罰,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恐將影響司法審判公正性以及造成人民冤獄。
雖然《證交法》第165條之2增訂目的,是將「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於國內募集、發行及買賣之行為,用《證交法》管理監督。但是最高法院法律見解都認為《證交法》第165條之2與TDR毫無關係,如此一來產生行政、司法各自解讀窘境。
李永然律師於「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提到,,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2號、第522號相關解釋文或是解釋理由書已宣示無論法律規範、法院解釋適用法律都應該要遵循「罪刑法定主義」、「刑罰明確性」、「刑法解釋明確性」等原則,才能避免恣意入人民於罪,而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相符。
許多法界人士認為,我國法院對於證交法修法前的TDR投資行為,竟然可以為了讓民眾入罪,完全捨棄「罪疑唯輕」、「罪刑法定」等最基礎、最根本的憲法規範,若以刑事責任處罰已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