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刑7年4月,上訴高院二審,高院法官審酌助理費相關問題需要聲請釋憲,裁定停止審理,但釋憲案遭憲法法庭一致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理由指出,本件原因案件涉及高虹安等人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加班費的行為事實,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或《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僅是聲請人為評價行為事實以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欲參考或引據的法律規定,《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並非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作成被告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亦難謂於原因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聲請人就相關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組織法》是有關立法委員得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相關規定於個案的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作適當解釋,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
憲法法庭並認為,立法委員依相關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犯罪處罰規定的構成要件事實,是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個案認事用法範疇,並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事項範圍。
憲法法庭還表示,聲請人另空泛主張相關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等語,未有基本法理論據,本件聲請自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