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蔡英文溫習美麗島雜誌(二)∕「叛國」論 借用罪名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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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國這頂大帽子有點像萬金油,什麼人都可以擦,什麼人都可以用,執政者愛怎麼砍怎麼砍,就算後來證明沒事,當事人不死也半條命。更詭異的是,就算查無實據還是要偵辦到底,最後叛國變逃漏稅、偽造文書、妨礙名譽,想完全脫身很難,「叛國」兩字人見人怕就是這個道理。

「叛國」罪之濫用,除了判罪範圍過大之外,尚有運用偵查叛亂案件之職權,對本非叛亂之案件,以叛亂罪嫌之名,著手偵辦。然後再將偵查結果(筆錄、證物 )移送普通法院檢查處,迫使地檢處採用其採證結果,檢察官捨其訴外無別途。此種情形,雖非濫用叛國罪之名。但卻濫用叛國罪之偵查程序,違反國家體制,

依照現行法規定,叛亂罪犯由軍法單位審判:一般案件,則由普通法院審判。所以軍法機關對一般犯罪,並無偵查權。如假借叛亂罪嫌名義,著手偵查,作成筆錄,收集證物,雖未以叛亂罪起訴,但其以明確之口供證物移送普通法院。指名某某實犯某項罪名,使普通法院以該罪民起訴判例,自係濫權之行為。普通法院之檢察官因不便不採用軍法單位之偵查成果及所指罪名,只好照案起訴,其結果無異由軍事檢察官代行普通法院檢察官之職權。其中弊端之多,不言可喻。

中時電子報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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