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修改請假規則 志願、義務役軍士官也有身心調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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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於7月11日預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為加強軍官、士官的心理健康,新增每年3天身心調適假,且明定各級主官不得拒絕,不需檢附證明。

(圖/中天新聞)
(圖/中天新聞)

根據修正草案,志願役與義務役軍官、士官皆可請身心調適假。其中,志願役人員的請假日數將併入事假計算,每年准給3天;義務役人員則在1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每年准給3天。

國防部表示,此次修正旨在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強化軍官、士官的心理健康韌性。各級主官應給予所屬人員心理健康支持,鼓勵重視心理健康,協助他們找到舒緩壓力及照顧身心的方式。

國軍的軍士官未來可請身心調適假。(圖/軍聞社)
國軍的軍士官未來可請身心調適假。(圖/軍聞社)

此外,修正案也調整了慰勞假補助費的請領條件。參考公務人員的規定,將每年累計請慰勞假天數從原本的「7日」提高至「10日」才能請領補助費。

在法規用語方面,為求一致性,「娩假」修正為「產假」、「陪產假」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針對戰備期間的用語,「經常戰備時期」修正為「戰備整備階段二級加強戒備」,「警戒戰備時期」及「戰鬥戰備時期」則合併修正為「戰備整備階段一級加強戒備」。

修正案同時調整了受訓人員的慰勞假計算方式。現行規定中的「受訓」改為「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6個月以上」,其次年度慰勞假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國防部修改請假規則,志願、義務役軍士官也有身心調適假。((中時報系資料照)
國防部修改請假規則,志願、義務役軍士官也有身心調適假。((中時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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