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3條及第6條,因應國軍即將實施的加薪政策,為確保人員素質,對軍、士官留營或重入營的條件將更加嚴謹。

根據修正草案,新制明定曾遭撤職、降階、記大過,或是受悔過處分被罰薪超過2個月本俸者,將無法申請留營或再入營。這項規定較原本「最近1年至3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的條款更為嚴格。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定特別說明,累計申誡3次視同記過1次、記過3次則等同記大過1次的計算方式不在此限制範圍內。這項修法顯示國防部在鼓勵優秀人才留任的同時,也加強了人員品德管理的要求。
國軍即將實施的加薪政策預期將提升留營率,同時也可能吸引符合年齡條件的退役人員重返軍旅。透過這次的修法,國防部期望在留才與攬才的同時,也能確保軍隊人員的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