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歐金獅賄選案 判刑3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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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歐金獅參選議員時,交付150萬元給里長,供其宴請選民以讓歐金獅逐桌拜票。一、二審均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前新北市議員歐金獅賄選案判刑3年6月定讞(攝自歐金獅臉書)
前新北市議員歐金獅賄選案判刑3年6月定讞(攝自歐金獅臉書)

判決指出,歐金獅曾當選新北市第1屆市議員,民國111年參選新北巿第4屆第8選區(土城區、樹林區、三峽區、鶯歌區)市議員,為求當選,111年9月底向詹姓前里長要求協助,並交付新台幣現金150萬元作為賄選。

詹男收下賄款後,將60萬元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剩餘90萬元放在家裡,準備用來舉辦免費餐會以招待選民,為歐金獅拉票。

詹男與妻子以「夫妻會」名義,在樹林區餐廳席開3桌招待選民,由詹妻支付餐費1萬6000多元;此外,餐桌上放著印有歐金獅照片的馬克杯,歐金獅當天到場逐桌拜票尋求支持。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歐金獅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歐金獅、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歐金獅上訴仍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主張,一審就部分證人僅達預備行求賄賂,此部分有違誤。

二審認為,歐金獅與詹姓前里長利用免費聚餐、印有歐金獅頭像的馬克杯、穿著競選背心、逐桌拜票等明示與暗示行為,對選民已達行求賄賂完成,一審僅認達預備行求階段有違誤,據此撤銷改判,維持一審刑度。案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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