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舊電鍋被判貪污!律師質疑關鍵人「神隱」:非常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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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環保局62歲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站內一台殘值僅32.56元、仍可使用的舊電鍋帶回轉送給撿拾資源回收的老婦,被依貪污罪判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案件引發社會熱議。對此,律師李怡貞表示,事件延燒多日卻未見受贈阿嬤現身,「實在非常奇怪」。

黃員見舊電鍋尚可使用,出於惜物與同情心轉贈拾荒阿嬤。(示意圖/中天新聞)

律師李怡貞在其粉絲專頁上發文表示,這起「電鍋案」在輿論間延燒多日,但她遲遲沒有評論,是因為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阿嬤,這位收受電鍋的拾荒阿嬤。她直言,「以現在媒體挖底這麼厲害的程度,找不到阿嬤,也是非常奇怪。」

李怡貞進一步指出,她以經驗邏輯推論,電鍋既然都被拿去贈送,那其他東西會不會也曾被比照辦理?會不會被追究?她強調,「每個案件都不是表面上看到的樣子,只能說這個案子,院、檢、辯每一方都已經各自盡力。」這番說法也成為她遲遲未對此案發表評論的主因。

黃員發現一只仍可使用的舊電鍋,出於惜物與同情心,將其贈予拾荒阿嬤。(圖/中天新聞)

回顧這起案件,62歲黃姓清潔員於去年7月26日在北投焚化爐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執勤時,發現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外觀完好,便隨手將電鍋放上車帶回家測試。黃男經測試後確認電鍋功能正常,隔天便將這只殘值32.56的舊電鍋轉贈給住家附近一名不熟識、在社區從事資源回收維生的老婦,心疼對方無熱食可吃。

然而此舉違反清潔隊「不得擅自占有回收物」的規定,黃男今年1月10日向廉政署自首並將電鍋繳回,但仍遭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合議庭考量黃男的動機良善、並無不法圖利,依法給予四次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兩年。但外界多認為判決太重,甚至拿國外案例對比,全案仍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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