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涉貪逃「陸」27年 過追訴期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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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前台中縣大甲代表會主席鄭銘富涉及貪污等8項重罪遭起訴,竟趁交保機會潛逃大陸,法院發布通緝24年,如今台中地院宣布,因追訴期已滿,已在日前判決免訴。

前台中縣大甲代表會主席鄭銘富涉貪汙等8罪遭通緝,如今台中地院因追訴期時效已過,判處免訴。(示意圖/資料照)

據了解,鄭銘富是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3哥,在台中縣市合併前,鄭銘富當選大甲鎮代表、代表會主席,但他1996年因涉入教唆殺人案被列為治平對象,判刑7年半。中檢調查該案過程中,發現他在擔任大甲鎮代表會主席期間,涉嫌貪污與經營賭場,因此以8項罪名對鄭銘富提出公訴,然而鄭銘富在1997年11月趁交保機會潛逃到大陸,台中地院2000年8月25日發布通緝,迄今已超過24年。

判決書內容指出,中檢指控鄭銘富觸犯修正前貪汙治罪條例多項罪名,包含「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非法圖利罪」、修正前刑法「妨害公務罪」、「妨害自由罪」、「行賄罪」、「妨害自由罪」、「意圖營利賭博罪」、「普通賭博罪」等8項。

其中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為10年以上到無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追訴權時效20年。

然而鄭銘富犯罪終了日為1995年12月22日,由於鄭銘富逃匿,台中地院在2000年8月25日發布通緝,自犯罪終了日起算,20年時效加上因通緝而時效停止進行的5年,再加計偵查起到發布通緝期間,再扣除起訴至繫屬日期,鄭銘富貪污收賄追訴時效已在2024年10月10日到期,最終台中地院判處本案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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