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送娃的黃金吊墜竟被奶奶「拿去熔給她自己戴」 湖北母氣報警:這是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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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但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失妥當?大陸湖北一名女子控訴,離婚後,奶奶把外婆買給孩子的生肖黃金吊墜拿去熔了,還換條大的給自己戴,氣得女子報警處理。

湖北女子控自己母親送給孩子的黃金吊墜,竟被前婆婆拿去熔了做一條更大項鍊給她自己戴。(圖/翻攝微博)

據北京《環球時報》等陸媒綜合報導,近日湖北洪湖一名女子表示,她的兒子滿周歲時,外婆送給外孫一件黃金吊墜,希望外孫平安健康長大。

但後來女子與丈夫離婚,孩子歸丈夫撫養。有一次她去看兒子的時候,突然發現外婆送給外孫的黃金吊墜竟不翼而飛了。

剛開始她以為是家裡人嫌不方便,為孩子取了下來。後來經詢問後才發現,原來是孩子的奶奶自作主張,把孩子的黃金吊墜熔成了項鍊,給她自己戴。

女子表示,「外婆在孩子周歲的時候,買的生肖吊墜,戴了幾年了,突然發現不見了。小孩子說奶奶拿走了,我就打電話問他奶奶要。他奶奶說換了一個大的,就是她脖子上戴的,她說孩子不戴,她就自己先戴上。」

女子氣到報警處理,兩方在警局門口爭執時,奶奶仍覺得自己沒有錯。

據悉,孩子奶奶認為,黃金吊墜只有3克重,孩子戴在身上沒什麼意義。她自己雖熔成項鍊,但到了她不在以後,自己所有的財產遲早是孫子的。

但孩子母親認為,一切都是強詞奪理,畢竟黃金吊墜是孩子的外婆花錢買的,不打招呼就占為己有,認為根本是偷竊。

前婆婆後來被她告上警局。(圖/翻攝微博)

消息一出,引發網友議論紛紛。有人留言表示「怪不得離婚了,我估計離婚也是因為男方家庭問題導致」、「這事肯定是奶奶的錯,這是外婆指定送給孩子的,奶奶不能占為己有」、「無語啊!奶奶這麼想戴不會自己買嗎?」、「監護人換種形式為孩子保管,有什麼錯?」、「外婆送給外孫了,吊飾就屬於奶奶家的東西吧?」。

根據大陸《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另據大陸《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對於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由於自身生理、思想條件並未成熟,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其財產監護人可以代為保管和支配。

因此,報導指出,奶奶並無權私自拿走孫子的黃金吊墜,未經孩子父母同意也屬於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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