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女藝人鄭惠中不滿「去蔣化」,本月22在餐會中打文化部長鄭麗君一巴掌,遭檢警依涉嫌傷害、妨害名譽、妨害公務罪嫌偵辦,諭令限制住居。相較於之前向時任總統的馬英九丟鞋的人,法院以沒有影響公務,裁定無罪不罰,不禁令人質疑檢方辦案邏輯何在?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羅智強本月23日在中天電視政論節目「夜問打權」說,馬英九任期最後民調低,到處被人嗆聲、丟鞋、丟書受到暴力對待,當時蔡英文說:「馬英九你要人家包容你之前,你有包容別人嗎?」
羅智強指出,女藝人鄭惠中則因為打了那一巴掌,22日晚間主動到警局作3小時筆錄,再到台北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事發經過,強調沒有預謀。檢察官則以鄭惠中涉嫌傷害、妨害名譽、妨害公務等一籮筐的罪嫌偵辦,訊後諭令限制住居。他問,這公平嗎?
對此,一位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指出關鍵,「公務」有一定的範疇,文化部長鄭麗君挨一巴掌提告機率低,但為了「以正視聽」譴責暴力,台北地檢署有義務「跳出來」使用檢察官的「自動檢舉」的權限偵辦,並「集眾檢之腦力」想出來偵辦鄭惠中涉及犯罪方法條。
律師表示,鄭麗君出席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當她逐桌與資深演藝人員寒暄敬酒、彎腰問候坐在輪椅上的陳松勇,這是「執行公務」嗎?如果是的話,當年馬英九出席活動、走路、跑步時被丟鞋、丟書,算不算妨害公務?
2013年10月當時的總統馬英九出席台北客家義民節活動,遭一名少婦丟鞋,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北地院裁罰。法官認為總統當時前往觀禮並致詞,不是總統的法定職務,與《社維法》的規定不符,沒有妨害公務,裁定不罰。依法院的見解,鄭麗君也不算執行公務,檢方卻對鄭惠中案大動作偵辦,難道檢方有大小眼?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李郁霆也認為,出席餐會敬酒是否屬於執行文化部長之公務?仍有待討論。但案發後鄭惠中主動到案說明,並在記者會對掌摑之事表示歉意,就算屬於妨害公務,因為不是重罪,將來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的機率很高,沒有羈押或具保的必要性。但因為此事屬於社會矚目案件,檢察官才會命限制住居,作為督促鄭惠中配合偵查的手段,這是屬於檢察官的裁量權。
中時電子報 黃眉青、張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