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前董事長詹景超於2023年經營權之爭時,因屢次違規未即時發布重大訊息,致公司遭證交所開罰300萬元。泰山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詹景超須全額賠償定讞。

老牌食品股泰山企業創立於1950年,總部位於彰化縣田中鎮,由詹氏四兄弟一手打造,事業版圖橫跨食品、飼料、流通與零售業。然而,泰山因早期投資大陸事業部連續多年虧損,引發詹氏家族內部摩擦。到了2023年經營權大戰白熱化之際,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介入爭端,最終由龍邦集團取得泰山多數董事席位,並改選劉偉龍接任董事長,結束這場轟動一時的經營權風波。
但在經營權對抗期間,時任董事長的詹景超處理公司重大訊息發布屢屢違規。包括同年4月間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禁止召開股東臨時會,卻拖延至5月才公布;5月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街口金融投資案,亦未按規定即時發布重訊;甚至在發布解任獨立董事陳敏薰的訊息時與主管機關函示不符,經證交所主動致電要求當日更正仍置之不理。此外,有關非簽證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的重大訊息,亦因掩飾團隊缺失而遲遲未公開。
證交所認定上述行為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對泰山開罰300萬元違約金。泰山公司支付罰款後,認為相關缺失均源於詹景超的錯誤決策,遂依法向其提出賠償訴訟。訴訟過程中,詹景超主張自己並非專責處理發布重訊的人員,既不知道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密碼,且最終核決權在於時任總經理蔡政達,自身僅負保密與備查責任,試圖將責任轉嫁。
法院審理後並不採信詹景超的說詞,認定其身為公司董事長,未能善盡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審與二審均判決詹景超應負擔全額賠償責任。詹景超不服結果提起上訴,最終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詹景超須全數賠償泰山30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