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名在職14年的李姓工程師因長時間「帶薪上廁所」遭公司解雇,不服氣2度上訴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發現,李某一個月內有高達14次待在洗手間超過1小時,單次滯留時間更接近4小時,最終透過調解化解這起勞資糾紛。

根據陸媒《現代快報》,李某2010年入職A公司。2014年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某並簽收確認2020版《員工手冊》。手冊規定未經審批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視為曠工,半年內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屬嚴重違紀,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但公司發現2024年4月至5月期間,李某在26個工作日內累計14次長時間超過1小時滯留洗手間。公司多次聯繫未果,調取辦公區監視器核實後,以嚴重曠工為由徵得工會同意,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辯稱,長時間滯留洗手間是因「痔瘡」,並提交2024年5月配偶網購藥品記錄、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術記錄作為證明。但李某事發期間未向公司說明病情,也未請病假。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後,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32多萬元人民幣。
報導稱,李某的舉動遠超合理生理需求範圍,符合「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定義。且李某的病情抗辯不成立,因其事發時未主動告知病情或請假,且購藥、手術均發生在滯留行為後期或解雇後。公司提供帶薪病假制度,李某完全可透過正規管道請假。
且李某在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後無類似滯留情況,佐證行為與病情無必然關聯。李某的崗位需隨時響應工作需求,長時間失聯已導致工作延誤。
另外,《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李某雖主張自己留存的員工手冊舊版與2020年版存在不一致,但李某簽字確認知曉其中明確「半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在程序層面,A公司已履行告知工會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法規。
法院一審認定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合法,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上訴。法院二審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基礎上,積極組織雙方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由公司向李某支付補助款3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