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1名李姓看護仲介因高姓看護私下與雇主簽約,不滿自己被「跳單」,將高男個資傳至同業群組。嘉義地方法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李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李男於民國114年6月中旬仲介高男照顧蔡姓病患,約定服務期間至同年7月20日止。合約屆滿後,高男於7月下旬私下與蔡姓病患家屬簽約,繼續照顧該病患以規避仲介費。後續高男將向蔡姓病患收費的收據憑證誤傳給李男,李男才驚覺自己被「跳單」,憤而打電話與傳送訊息聯繫,但高男皆封鎖未回應。
李男為提醒同業,於同年10月中旬將高男照片、未完成打碼的身分證、證書及「跳單」經過,傳至同業間的「優質看護派班網」群組,並警告「同業不要姑息無良看護」。
法院審理時,李男辯稱自己有做馬賽克處理,且是為維護同業權益防止受騙,屬公共利益範疇。但法官認為,當初蒐集個資是為申報補助及審核資格,公布於群組抵制已超越特定目的,屬單純私權糾紛。考量雙方未和解,法官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李男2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