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5日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李彥秀所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翁曉玲所提修法版本,是希望在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育孫假」。委員會審查時,翁曉玲與民進黨立委吳思瑤、陳培瑜激辯,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裁示條文保留送協商,在場立委無異議,才結束這場唇槍舌戰。
銓敘部當時提出的書面報告說明,立委提案在任用法中增訂「育孫」留職停薪事由,銓敘部予以尊重,但「嬰」是指初生的幼兒,現行條文的「育嬰」留職停薪事由,已可同時含括養育子女及孫子女,似可無須另行修正,後續由銓敘部依立委提案說明,辦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即可。
本案後經黨團協商並取得共識,即第28條之1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36條之1則按照翁曉玲、李彥秀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另新增附帶決議一項。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並無立委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針對臨時機關派用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的翌日起,得分別於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的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的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至於通過的附帶決議則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明定公務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嚴格限制身為祖父母的公務人員於申請「育嬰(孫)假」時,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明顯限縮其育嬰(孫)權利。
附帶決議提到,因此請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的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另請銓敘部對全體公務人員廣為宣傳,得因育孫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的權利。(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