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員警合法使用警械 警政署推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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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長黃明昭30日在員警張景義無罪定讞後表示,員警執法常有使用警械造成民眾生命財產損傷,甚而有死亡憾事,時有用槍時機的爭議。警政署因應基層員警、立法委員、學者專家提議,修訂警械使用條例,讓員警能大膽合法使用槍械,以符各界期待,目前已推動修正小組,修訂方向主要有下列三項:

第一、警察人員執勤於未攜帶警械、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時,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第二、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鑑定小組,得就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責任進行鑑定,以協助司法偵審,並保障案件當事人權益。

第三、現行賠償及補償定額制無法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將刪除目前賠償及補償定額300萬元規定,並擴大損失補償對象至遭受傷亡的第三者及當事人。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故明定人民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中時 林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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