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中市議會第3屆議員冉齡軒與配偶邱裕明,涉嫌於任內利用人頭及「高報低給」方式,共同詐領助理費148萬餘元。今日判決結果出爐,冉齡軒遭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其夫邱裕明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冉齡軒在民國107年至111年擔任議員期間,具有公務員身分。她透過丈夫邱裕明,向其所經營的禮儀社員工李姓女子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並將未實際聘用的李女,以及已離職卻未辦理停聘的林姓員工,列為公費人頭助理。
此外,冉齡軒雖然實際上僅以每月1萬至4萬5000元不等之薪資,聘用張姓、葉姓等多位公費助理,卻在「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不實填載以2萬5000元至7萬元不等之薪資聘用,向台中市議會「高報低給」申報助理補助費與春節慰勞金,使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按月撥款,共計詐得148萬9971元。
審判期間,冉齡軒與邱裕明起初均否認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犯行。然而,冉齡軒隨後於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加上多位證人指證歷歷,且與卷內各項帳戶提撥證據相符,法官認為兩人辯詞並無足採,罪證明確。
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行為已構成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最高法院維持判決,冉齡軒遭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邱裕明雖非公務員,但身為共同正犯,被判處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夫妻倆犯罪所得全數沒收,並即刻啟動防逃機制,兩人將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