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涉議長賄選案 更二審改判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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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原本依行求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後,更二審31日變更法條改依預備行求賄賂罪改判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吳春成等人向議員谷暮.哈就提及的「企業家贊助」、「選前一半、選後一半」,主要是用來勸誘谷暮將議長票投給李全教,但因都被谷暮當場拒絕,此行為只是單純探詢意見,尚未形成對價,僅達預備行求賄賂階段,因此改判9月。

李全教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移審後,經法院裁定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至今。先前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依行求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李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撤銷原判再次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審對於「企業家贊助」一事,具體內容並不詳盡,無從評價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谷暮的投票意向,原判決就此認定兩者有對價關係,此部分因攸關事實認定,有待進一步說明;此外,究竟屬「賄賂」或「不正利益」,判決相關說明也有矛盾之處。

在法院歷次審理時,李全教均否認委託他人以「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利誘谷暮在議長選舉時支持他;同時,他也強調,檢方起訴的相關事證中,也都沒有所謂「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等證據。李全教更喊冤說,此一莫須有的罪名,對他這輩子的懲罰已經夠了,如今他已是一介平民,請法官明察秋毫做出無罪判決,還他平靜生活。

中時 洪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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