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有一名陳姓水果販在六年前撞見自己離家多年的太太和警保安大隊黃姓警官搭肩牽手,事後陳男向黃警求償一萬多元,又指控黃警在訴訟中拿出的證據應屬於偵查秘密的警詢筆錄,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黃警並非洩漏者,28日決定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黃姓警官在台北市警局長春路派出所任職時,認識在轄區內擺攤的陳姓水果攤夫妻,在2013年時,陳妻開始嫌棄陳男,甚至還跟他說自己有警官當靠山,結果陳妻在2014年間離家出走,就再也沒回家過。
怎料,在2015年6月6日下午,陳男去基隆市某小吃店用餐時,突然看到失聯多時的妻子,竟和黃姓警官搭肩、手牽手離開餐館,陳男立馬上前質問並和陳男發生衝突,結果導致陳男的右手和胸前多處擦傷。事發後,陳男去台北市警局報警提告,向黃姓警官求償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15萬元。
但黃姓警官一再否認自己有和陳妻牽手或做出逾矩舉動,也稱說沒有打傷人,陳男便在一審求償敗訴,但上訴二審中獲判賠1萬916元。此外,陳男在訴訟中發現,黃姓警官委託律師遞交的訴狀中,裡面有一份應保密的警詢筆錄,便向廉政署檢舉黃姓警官涉嫌瀆職。
事後,廉政署一度傳喚黃姓警官詢問關於筆錄來源,黃警辯稱不清楚筆錄來源,而律師也以保密義務為由,拒絕證言,廉政署因此以查無犯罪嫌疑做結案。但陳男依舊不甘心,堅持到北檢提告,檢察官判定這份警詢筆錄和洩密無關,因此判決不起訴黃姓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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