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江姓男子3年前因不滿母親拒交機車鑰匙,不讓他出門找他女友,他憤而縱火燒自己家,所幸母親及時發現提水澆熄,一審將他判刑4年半,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認定,考量母親求情希望輕判,依放火燒燬住宅未遂罪將江男判刑2年確定。
判決指出,江男與母親、妹妹及其弟弟等家人同住,他因長期經濟及工作壓力積蘊,2016年5月26日凌晨3點,他半夜醒來後,想要騎機車外出找他女友,但江母拒交機車鑰匙、不允外出,他於是和母親發生口角爭執。
江男一時情緒失控,拿打火機在自己房間內引燃報紙丟擲在翻倒的木桌旁,火勢蔓延至木桌燃燒,江母嗅聞焦味,發現房間內冒出濃煙,他入內查看並提水澆熄火勢,火才沒有延燒到整棟住宅,熟睡中的家人倖免於難。
嘉義地院將江男判刑4年6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江男素行非佳,但考量江母表示宥恕,當庭表達輕判之意,將江男改判刑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