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嘉宏(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
民進黨籍立委林岱樺今年2月方因涉嫌貪汙(詐領)助理費遭檢調搜索,豈料,事隔近2個月後,檢調竟在日前(4/11)再度發動搜索,帶回包含服務處主任周忠信在內的多名服務處助理,複訊後並依貪汙罪聲押其中5人,重挫服務團隊,不乏媒體以「團滅」形容其慘況,也為林岱樺角逐下屆高雄市長之路埋下變數。

林岱樺自2001年當選第5屆立法委員起迄今,蟬聯7屆(僅中斷過3年)立法委員,且每屆當選的得票率皆超過6成,表示其深得選民認同且問政經驗豐富。也就是說,林岱樺並非政壇新秀,在蟬聯7屆之後才爆出她涉貪助理費案,給人產生的疑問是:她怎麼可能會不知道這樣子做不對?如果真的犯錯,她怎麼可能到這一屆才開始?甚至反問:為什麼到現在這個時間點才開始偵辦?再加上今年2月林岱樺在鏡頭前手持字條高喊「政治干預司法、司法干預初選」,都讓人在看待這個案件時,多了點想像空間。
回歸法條,實務上針對涉貪助理費均是以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理。過往爆出民意代表涉貪助理費時,往往以「助理費為民意代表的實質補貼」或「用於為民服務的開銷遠大於涉貪的助理費,依照大水庫理論,在主觀上缺乏犯意」等進行答辯。針對前者,司法判決不只一次在不同的案件中加以否認,助理費並非民意代表的實質補貼。
針對後者,實務見解又細分成,將助理費拿去付服務處租金、水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花圈輓聯等與地方民代職權行使有關費用者,因為往往另有編列為民服務經費,因此這種情況,法院仍然認為民意代表具有涉貪的主觀犯意。
但在將助理費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的案例中(例如公費助理的法定上限是10位,假設預算50萬,每個助理的薪資5萬,立法委員改成每個助理領4萬,以便聘請12位助理),法院見解則認為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者,而不成立前述的貪汙犯罪。
讀到這裡,應該會開始感覺錯亂,這麼簡單的條文,怎麼會衍生出這麼多不同的個案解釋?甚至會認為,明明就侵吞挪用助理的薪資,怎麼還會大言不慚的狡辯許多?這個問題,也曾經困擾過目前審理高虹安助理費涉貪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的高院法官,該案承審法官係有「旗袍法官」美譽的郭豫珍法官,在審理高虹安案時,郭法官便因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牴觸憲法疑義(認為條文的內容,有違反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疑義)因此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但提出釋憲不到2個月,憲法法庭旋即以114年審裁字第154號裁定不受理,在當時也曾引起一陣熱議,認為大法官錯失從憲法高度給予指引、方向的契機。
紛紛擾擾,實際上並不單純,問題的根源在於立法委員助理的編制妾身未明,簡單的說,又是《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這部惡法埋下的惡果。讓我們細說從頭。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對於台灣的公務員人數,是規定有上限的(目前為16萬900人),政府部門不像一般的企業行號,團隊想擴編就擴編,必須要那邊砍一點員額,這邊才能擠一點人,是很僵硬的一部法規。
而立法院設置立法助理,最早見於民國77年5月20日立法院組織法第26-1條,當時立法院是以設立「立法諮詢中心」,置主任1人、立法助理20人至30人(都是有職等的正式公務員)的方式,協助進行法律案、預算案的研究分析等工作。當年的立法理由敘明:法案與預算案內容日趨繁重、複雜,為提升議事案品質,因此建立立法助理制度以協助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
到了民國81年1月16日,立法院組織法在保有前開立法諮詢中心的情況下,另外新增第26-2條,明定「立法委員每人應置公費助理四人以上;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費預算。公費助理均採聘用制,與委員同進退。」立法理由則指出:建立公費助理制度,以提昇立委問政能力等。並且直接將公費助理定性成聘用制(也就是一般常見的公務機關的約聘人員),公費助理因此是立法院聘用的勞工,無須受到前述公務員總人數的上限限制。
民國88年1月12日,為了因應中華民國憲法第4次修憲所產生的國會改革,立法院組織法大修,將前述26-2條刪除,條文改編到第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六人至十人,由委員任免;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均採聘用制,與委員同進退」雖然看起來只是將公費助理的人數從原先的4人,增加到6至10人,但立法理由卻含糊不清的記載著:「配合現況,將立法委員公費助理之名額,由原規定所稱四人以上,修正為六人至十人」
其中「配合現況」這幾個字耐人尋味,台灣從民國80年起頻繁的修憲,逐步廢除國民大會代表,並增加立法院的職權,在這種跨世紀的國會改革的時空背景之下,立法委員自費或者想辦法挪用經費來增加助理人數,以因應大時代的立法任務,並不難想像。因此所謂配合現況,很有可能便是在這樣的時空環境之下出現的立法理由。
現行的立法院組織法地32條,則將公費助理進一步增加到8至14人。立法委員、助理、立法院三者之間的關係,簡化的說,就是「立委找人、立院出錢」的關係,拿著公家的預算養自己的助理,這種制度設計在先天上便讓立法委員步行在觸犯貪汙罪的鋼索上。
再加上台灣政壇不知從何時開始瀰漫著立委必須勤跑地方上紅白場,問政才叫認真的風氣,美其名為選民服務,但實際上卻讓立法委員「縣市議員化」。也讓立委助理的工作內容,在實務上二分為:在國會協助立委的法案助理,與在地方選民服務的地方助理。
反觀立法院組織法幾經修正,立委助理都以協助審查預算、協助立法、協助問政為主,從來就不是以「在地深耕」這種奇怪的工作內容為制度目的(但不乏司法判決錯誤的將「加強選區服務工作」寫進判決理由當中,見顏寬恆案判決)。加上立法院位在台北市,除了雙北的立法委員有地利之便外,其他立委如何組建助理團隊,以兼顧國會工作與在地深耕?又如何應付跑紅白場等深耕在地的沉重支出?
索性不來開會、犧牲問政品質淪為三寶;又或者只給名片而不支薪,讓那些掛著某某立委助理的江湖術士,在外走跳關說、喬事抽佣;再或者把一塊錢扳成兩半花,從助理費身上打主意,挪用、虛報人頭,花招百出。再加上立委這個工作沒有補習班或職前教育,而其他人怎麼做便跟著做,還以為一切合法。種種因素加起來,讓立法委員極易從鋼索上掉落貪汙罪的深淵而不自知。
這也是過去談到涉貪助理費時,會出現此乃「歷史共業」解釋的原因之一,被偵辦的民意代表也往往不認罪。解套方式很多,調高前述公務員的總人數上限,改成公派助理、直接修法將助理費定性成立法委員的實質補貼、調高立委的為民服務費或特支費等為是。
必須說,在社會仍期待紅白婚喪立法委員要到場致意才叫「揪骨力、好央叫」的氛圍下,助理費涉貪案不可能滅跡。也必須說,無怪乎在多年前便不斷有比照國務機要費、特別費案,將民意代表因助理費涉貪案予以除罪化的呼聲。均顯示這種案件的本質,未必具備「絕對的惡」。
甚至,對於民意代表涉貪助理費案,動輒以本意是要約束一般公務員的貪汙治罪條例予以偵辦,對於議會或立院菜鳥,或對於不具法律背景的民意代表,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了?都值得進一步的思考。
上述種種,職司偵查的檢調單位不可能毫無所悉,在偵查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在敏感的地方大選前哨戰(黨內初選)前,對深耕高雄第四選區20多年、七屆得票率均超過6成的林岱樺發動偵查。時機、手段都令人玩味。加上網路上不少號稱是高雄的在地社群,對本案相關文章,留言區要嘛一面倒的謾罵林岱樺、要嘛看起來就是假帳號,無怪乎坊間傳聞,是派系鬥爭想把林岱樺鬥掉…。
高雄雖一向是綠營的鐵票倉,但賴清德總統如果任由派系內鬥繼續惡化,迫使林岱樺脫黨參選,最後高雄不是因為全民討厭民進黨而變天,就是林岱樺脫黨勝選直接給民進黨一記耳光,對賴清德2028連任之路,都將埋下不可控制的未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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