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出養媒合新制上路!機構僅進行媒合 出養評估回歸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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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虐童致死案推動收出養媒合修法,新辦法7月10日上路,衛福部表示,機構僅進行收養媒合,出養評估回歸政府,若違規機構限期未改善最高罰新台幣15萬元,嚴重者可停辦1年。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7月10日公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劉姓保母於民國112年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新北市1歲男童,涉嫌與胞妹凌虐男童致死,震驚社會。當時針對收出養制度,以及收出養媒合機構運作模式,受到廣泛討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7月10日公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這次修正重點,其一為可以辦理收出養業務的機構中,刪除文教事業機構,限制僅社會福利機構才可申請成為收出養媒合機構;再者是以往媒合機構可以進行出養評估,但修法後出養評估回歸地方政府,媒合機構業務以接受收養申請為主,此項業務實際行政上已先行。

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表示,自去年5月起以行政命令要求地方政府進行收出養個案評估作業,雖然初期推動有磨合期,但這段時間整體執行過程順利,同步進行法規修正,讓收出養的流程、公權力介入的時機與程序,都有更明確規範。

周道君指出,新制上路後,若家長主動尋求收出養媒合機構協助,該機構將引導其聯繫地方政府進行評估,或民眾直接找政府,進行後續評估作業。(圖/社家署)

周道君指出,新制上路後,若家長主動尋求收出養媒合機構協助,該機構將引導其聯繫地方政府進行評估,或民眾直接找政府,進行後續評估作業。若評估結果認為適合出養,媒合機構便會協助進行後續媒合流程。

周道君表示,收出養業者若違反管理辦法,未由地方政府評估,將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由許可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至1年,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另外,這次新制增修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與在職訓練規定,每年訓練應包含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敏感度課程時數,確保專業服務品質;對收養人適任性評估及收養審查小組成員規範,回應實務需求及強化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服務品質內控及督導機制。(中央社)

文章授權轉載自《中央社收出養媒合新制上路 違規機構最高罰15萬、嚴重停辦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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