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85條之3修正案,汽車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者,罰鍰大幅提高至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若使用假車牌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可沒收車輛。不過,交通部今(14)日表示,原定15日上路的相關新制將延後實施。

台東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日前在臉書發文指出,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85條之3修正案,主要可分為5大重點。
1.加中罰則,當場移置保管
提高拼裝車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的車牌,以及車牌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車牌的罰鍰,可處汽車所有人的罰鍰從現行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提升至36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2.加重無懸掛有效車牌罰則
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使、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及號牌遺失不報請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等行為,將直接對汽車所有人處最高額的罰鍰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偽造、變造車牌加重處罰
針對使用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將處汽車所有人最高額再加倍的罰鍰,可重罰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如果偽造變造他車車牌、違規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可沒入車輛。

4.併罰非汽車所有人之汽車駕駛人
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牌照吊扣期間行使、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及號牌遺失不報請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之汽車,依最高罰3萬6000元。

5.第12條第4項增列2增訂態樣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於道路停車者。
對此,交通部今日表示,原定15日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修正案將延後實施,新制包含使用假車牌最高可罰7.2萬元,以及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等規定,原因是準備作業尚未完成,將延後實施,時程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