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拒捕衝人行道遭警擊斃 法官判免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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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5年前將偷竊、拒捕且開車在西門町衝撞的黎姓男子擊斃,歷審都判張男無罪,他雖已賠償死者家屬80萬元,但對方仍提告要求國家賠償244萬多元,台北地院認定張男有使用警械的急迫需求,且不構成侵權行為,判決北市警局不須賠償。

2013年8月13日晚間,中和警方攔檢涉及竊盜案的黎男,黎拒絕受檢反而衝撞員警,一路逃逸到西門町,張員見狀加入圍捕,並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不肯就範,還在人潮間橫衝直撞, 張朝車輪連開2槍,但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不治。

台北地檢署2度認為張是正當防衛開槍,處分不起訴,直到2度再議發回,檢察官認為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認定涉有過失責任,將張起訴,引發爭議。一二審都認定張男用槍已盡力避免傷及致命部位的注意義務,且無逾越必要程度,因此判決他無罪,

民事部分,張景義已先賠償死者家屬80萬元,家屬仍主張張男執法逾越必要程度,提告要求台北市警局賠償家屬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等共244萬6195元,但北院認定黎男拒捕在先,張員才依職權開槍並無故意或過失,駁回家屬請求、警局免賠錢。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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