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台鹽綠能董事長陳啟昱涉光電弊案,上週遭聲押卻當庭釋放,檢方抗告成功發回更裁,1日重開羈押庭他卻無故未到,遭質疑縱放,台南地院今(2)日發新聞稿回應。
台南地院指出,起初檢方舉證不足以認定陳啟昱涉嫌重大,因此裁定釋放,然經檢方抗告、高院10月28日發回後,本院即迅速分案,訂於10月31日重新召開羈押庭問訊,全程並無任何延宕、不周之處,10月31日當天之所以未開庭,是考量強颱康芮來襲,加上案卷質量、被告人數等情況,若強令檢察官、被告、律師及本院行政人員到院開庭,實有危及眾人生命、身體安全之疑慮,因而僅將庭期順延至隔天,屬多方思考、斟酌後之謹慎考量,無刻意拖延之情事。
台南地院表示,颱風為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若未改期,被告以颱風假之正當理由告假未到,非但可能造成該次庭期空轉,還需另行傳喚而導致本案拖延,另外,本院也無從對有正當理由未到之被告逕行拘提,檢方表達如期開庭之要求,本院雖予尊重,但此舉實在未考慮到上述多方面向,有失周全。
台南地院強調,報導指本院未對陳啟昱進行科技監控,但被告因犯罪嫌疑不足經釋放後,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法院對嫌疑不足之被告進行科技監控的權限,況且案件仍在偵查中,檢方若認為陳啟昱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在掌握警調、海巡等偵查資源下,可依法向本院聲請監控許可,但本院未接獲相關聲請,又為中立角色,無從代檢方決定是否實施科技監控。
台南地院最後指出,審檢在法治原則、司法實務上各司其職,有各自立場和角度,對檢方聲請強制處分有所准駁,於全國各院檢間實屬常見,報導以個別案件之裁定結果與所謂「院檢失和」作不當聯結,是對我等法治國家容有之常態有所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