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保力達B的保力達公司因玻璃容器螺旋鋁蓋內墊使用PVC材質被環保署要求補繳3億多元,保力達董事長呂百倉提釋憲,並喊冤「小瓶蓋卻比醬瓜大瓶蓋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認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合憲。
本案違憲爭議在於《廢棄物清理法》「授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 的費率由環保署核定,但目前環保署的作法是針對聚氯乙烯PVC材質 的容器,不管瓶身或只有瓶蓋等附件是PVC材質,全部一律課徵回收 費,徵得的費用做為補貼清潔隊資源回收等基金使用。
環保署代表主張,回收清除處理費有法律授權,沒有違反法律保留 原則,且課徵方法已有效杜絕台灣容器使用PVC材質;容器瓶身與附件分別計費課稅,在實務上做法相當不可行。
聲請人保力達公司則表示,非常願意共同承擔維護環境的責任,但目前課徵的標準有問題,環保署課徵方式在減少汙染目的與手段上,欠缺關聯性與正當性,環保署費率課徵計算方式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後認為,相關規定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且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者為憲法許允許,沒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及法律保留原則,宣告合憲。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