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民營電廠拒降價挨罰63.2億元 法院判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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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民營電廠一致拒絕調降台電公司購電費率,公平會認為涉及「聯合行為」,總計開罰63.2億元,命立即停止聯合行為。9家民營電廠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審13日宣判,判民營電廠勝訴免罰,可上訴。

公平會認為,9家民營電廠組成「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集會時達成不與台電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的共識,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以拖待變」拒絕與台電協商,已影響國內發電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得聯合行為」規定,遂作成處分,命民營電廠立即停止聯合行為,並處以63.2億罰鍰。

9家民營電廠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一審判撤罰,公平會上訴,獲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不過,北高行更一審認為,9家發電業者各有各的地理市場,且與台電訂有保證時段容量費率,根本沒有競爭關係,仍判撤罰。

公平會再上訴,又獲最高行發回,北高行更二審指出,台電的外購電力,9家民營電廠僅佔約75%,其餘部分包括汽電共生、再生能源等,原處分卻認為「發電市場」只有台電與9家民營電廠,市場界定就有錯誤。

此外,台電與9家民營電場簽約,保證時段購買電力商品的價格與數量,換句話說,無論價格如何漲跌,台電還是會購買契約約定的電量;另在非保證時段,台電向9家民營電廠的購電比例,價格較高的國光等4家電廠遠高於其他電廠,顯見價格高低不是重要考量因素,因此認定購電費率不具競爭關係。

另在本件在本件訴訟協商過程中,台電基於「合約一體適用原則」,先後提出3方案,要求9家民營電廠集體協商,公平會原處分卻認為集體協商是「聯合行為」合意,顯然有誤會,遂判撤銷原處分,9家民營電廠第3度勝訴。

中時 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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