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山域水域 國賠法修正免賠或減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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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公告警告或標示的開放山域、水域,民眾冒險進入發生危險,引發是否適用國家賠償爭議,行政院會24日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民眾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此外,以往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所保護的客體,僅限於生命、身體及財產,修正草案則增列了「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

法務部指出,國賠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後,期盼藉由責任分明,將可提升民眾自主管理意識,也可避免恣意浪費社會資源,達到山域、水域全面開放的政策目標。

法務部表示,民眾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大自然從事戶外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考量管理機關對於該等公物及其設施的管理,以維持原有地形地貌為原則,還沒有辦法全面設置安全輔助設施,也不宜或難以人為方式除去風險,所以,民眾在接近使用山域、水域,也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自主管理,責任承擔。

所以增訂管理機關等就人民使用這些公物及其設施已經做了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民眾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行政機關基於各種不同政策目的考量,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並不少見,對於這些設施在委託管理後,致生人民損害,政府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常有爭議,這次修正加以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中時 張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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