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屏東恆春鎮1名身心障礙女子,今年4月間在紅柴坑漁港發現1隻保育類綠蠵龜後帶回家裡遭通報移送。屏東地檢署偵結起訴,並建請審酌智能障礙做適當判決。
屏東身心障礙女子將保育類綠蠵龜帶回家裡遭通報移送。(示意圖/Pexels)
屏檢起訴書指出,今年4月3日下午2時許,女子在恆春鎮紅柴坑漁港南側岸際撿拾海螺時,發現1隻保育類綠蠵龜,竟把綠蠵龜抓回家裡,過程都被在附近潛水的王姓民眾拍下後通報海巡署第六岸巡隊展開追查。
綠蠵龜在當晚已由女子家屬帶往紅柴坑漁港南側岸際野放不知去向。全案由第六岸巡隊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送辦。
屏檢認為,女子捕抓保育類綠蠵龜行為,確已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獵捕保育野生動物罪嫌,但考量女子為身心障礙人士,建請審酌做出適當判決。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