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火警未即時通報 屏東縣政府開罰最高可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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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核三廠今(6)日上午發生火警,雖然火勢迅速撲滅,但核三廠並未在第一時間通報屏東縣政府,縣政府指出,此已違反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依法可處管理權人新台幣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

位於台灣屏東縣恆春鎮的台電第三核能發電廠,今(6日)約11時25分驚傳廢棄不再使用之空壓機廠房後方失火,頓時濃煙宜竄天際。(圖/中天新聞)

據了解,消防局於上午11時23分受理民眾報案,發現恆春鎮核三廠內有冒出大量黑煙,立刻派遣恆春地區共9車21人,由大隊長黃基峰帶隊前往撲救。11時34分核三廠回報,現場為廢棄空壓機廠房後方兩座冷卻水塔起火,隨後火勢完全控制,11時50分殘火處理完畢。

屏東縣政府表示,依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火警發生時核三廠應立即通報,但核三廠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規定,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10條規定,可處管理權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屏東縣政府指出,本次事件核三廠未依規定辦理,縣府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並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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