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除夕至大年初三假日出勤 勞工薪資應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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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勞工局提醒農曆春節要上班的民眾,依據勞基法及內政部規定,除夕、初一至初三為應放假日,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讓勞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此外,若應放假之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台中市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從事零售量販業、旅遊業、餐飲業、物流業及客運業等勞工常需於春節連假出勤,呼籲業者遵守法令,避免員工超時工作。

勞工局表示,勞動部於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新增汽車客運業在假日若配合交通部的疏運計畫,可以調整例假,但最多連續上班9天,還須符合勞工單日工作時間逾11小時之日數,不得連續逾3日,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逾10小時;以及連續2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之限制。

中時 盧金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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