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啓昱等3人涉及台鹽綠能光電弊案,南檢偵結起訴移審後遭羈押約11個月,台南地院26日裁定交保,檢方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今天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公司光電弊案,去年2月27日起訴陳啓昱等5人,因陳啓昱否認犯行,具體求刑12年;台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求刑10年;台鹽綠能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3人建請量處適當之刑。
全案移審後,台南地方法院去年2月28日裁定陳啓昱、蘇坤煌及蘇俊仁3人羈押禁見;台鹽綠能郭姓前副總經理、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各以新台幣3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且以科技設備監控。
陳啓昱等3人聲請具保停押,台南地院去年9月22日裁定以400萬元至6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應接受科技監控;陳啓昱等人雖完成具保手續,但南檢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台南地院更裁延押2個月。
陳啓昱等3人去年11月再次聲請具保停押,仍遭台南地院駁回,裁定從11月28日起延押2個月,期限至今年1月28日。
陳啓昱近日又聲請具保停押,台南地院26日裁定陳啓昱以1200萬元交保,蘇坤煌、蘇俊仁各以700萬元交保,3人都應以科技設備監控、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且禁止接觸或騷擾證人;南檢不服,昨天提起抗告。(文/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