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24歲楊姓國中女老師與校內女學生甲女(化名)發展師生戀,2人不僅對話鹹濕,還多次在摩鐵、楊女車上及住處等地發生親密行為,楊女甚至用手指對其施行性行為,就連會考當天凌晨,楊女還開車載甲女直奔摩鐵溫存。女學生父親發現女兒頸部有「種草莓」吻痕,追問後得知上情,憤而對楊女提告。
判決書指出,楊女於民國112年間擔任臺中市某國中之老師,其明知校內學生甲女於112年5月至8月間僅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卻與甲女於通訊軟體LINE上相互聯繫時,頻有曖昧言詞,並於112年5月20日凌晨1時23分許載她到摩鐵開房間,以抱住及親吻甲女,用嘴吸吮頸部造成吻痕之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1次。
112年6月14日中午12時許,楊女搭載甲女至其位於台中市清水區住處,於同日中午12時許至下午4時許,以抱住及親吻甲女,並撫摸胸部及性器部位之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1次;112年7月15日晚間8時許,甲女自行搭乘計程車前往楊女住處,於同日晚間8時至8時30分許,楊女以抱住及親吻甲女,並撫摸胸部及性器部位之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1次。
11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9分許,楊女搭載甲女至摩鐵,飲用酒類後,自同日上午10時59分至中午12時23分許,抱住及親吻甲女,用嘴吸吮甲女之頸部造成吻痕,以手撫摸甲女胸部,並以手指插入甲女性器之方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1次。
楊女否認和甲女發生關係,辯稱2人僅有親吻、擁抱等行為。檢方查出,楊女曾傳訊給甲女稱「真的每次摸到都很濕」、「自從跟你打砲之後我沒有跟別人打過了!」、「好啦你也記得山(刪)紀錄」、「這些對話」、「太危險」、「等一下換我me too」等語,顯見被告確實曾撫摸甲女身體、胸部、下體,並將手指放進甲女之陰道內。
台中地院審酌,被告在甲女就讀之國中擔任女老師,本應遵守師生分際,明知甲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思慮尚欠成熟,並無完足之性自主能力,仍未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對甲女為猥褻及性交行為,使甲女之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受有不良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CTWANT)
《中天關心您|拒絕性騷擾及性暴力,尊重身體自主權,請勇敢說不》
◆保護專線:113/110
◆婦女救援基金會:02-2555-8595
◆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組:02-7728-5098
【更多CTWANT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