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派團體羅姓成員、台灣學生聯合會黃姓成員,今年9月跑到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所在的辦公大樓,用麥克風發表「反送中」言論,滋擾該棟大樓辦公、洽公人員,警方將羅、黃2人依《社維法》送辦,台北地院認為2人陳情屬言論自由範疇,且2人在大樓停留時間短暫,干擾程度非鉅,不構成《社維法》處罰要件,裁定不罰。
警方調查,今年9月 2日上午,羅、黃2人到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所在的辦公大樓內,使用麥克風發表反送中言論,滋擾大樓內辦公人員及洽公人員,妨礙大樓內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公共場所,移送台北地院簡易處裁罰。
羅、黃供稱,他們是不滿香港政府逮捕港生,到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表達抗議,不知道喇叭聲音有多大,播放出來後發現可能會影響大樓安寧,所以沒有待很久就離開現場。
法官認為,2人到大樓陳情,表達個人理念,屬言論自由範疇,且依據大樓監視器畫面顯示,2人進入大樓至離開,約為1分鐘,影響干擾他人非鉅,未達《社維法》藉端滋擾公共場所構成要件之程度,因此裁定2人不罰。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