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吃的羊肉可能是豬!消基會抽查:市售羊肉近半數摻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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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一年四季都可以吃鍋,肉品是吃鍋時必備的食材,除了豬、牛肉是大部分消費者熱門選擇外,羊肉也是不少消費者吃火鍋必點食材,消基會今天公布,抽驗16件羊肉樣品中,7件測得豬肉成分,其中3件檢出豬成分卻未標示含豬成分。

若商品僅標示為「羊肉」製品,且在成分又無據實標示含有豬成分,易生誤解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及欺騙消費者的情形。(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自2014年起,就傳出有羊肉含其他肉類成分的加工商品相關報導,且含豬成分的火鍋肉片,若商品僅標示為「羊肉」製品,且在成分又無據實標示含有豬成分,則有疑似標示不實、易生誤解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及欺騙消費者的情形。

2024年10月間,消基會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火鍋店及網路電商平臺購買羊肉片(或捲)樣品,共計購得16件樣品,其中編號1〜10號為包裝食品,於電商平臺購買;11〜16號為散裝食品,於電商、傳統市場及連鎖火鍋店購買。

消基會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火鍋店及網路電商平臺購買羊肉片樣品,共計購得16件樣品。(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依據《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

10件包裝樣品中,有3件沒有標示「重量」及「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為編號4號「羊肉片」、7號「羊肉片(調合羊肉)」及8號「羊肉片(調合羊肉)」;1件未標示「成分」,為編號9號「羊肉捲肉片」,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

消基會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火鍋店及網路電商平臺購買羊肉片樣品,共計購得16件樣品。(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及「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下所列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雞、豬、、牛」。本次6件散裝樣品中,編號13、14及16號為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需標示產地;11、12及15號須標示產地,3件均符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4件未依《食安法》第22條進行標示的包裝樣品,得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據農業部統計年報,2023年畜產品統計資料顯示豬與羊的產量比約為6751,與豬相比較,羊的產量少很多。(圖/Photo AC)

另據農業部統計年報,2023年畜產品統計資料顯示豬與羊的產量比約為6751,與豬相比較,羊的產量少很多,價差也高7倍之多,市售羊肉商品也多次被主管機關查獲羊肉攙偽豬的成分;若僅標示為「羊肉」,卻含有豬的成分,可能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或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規定。

本次調查測試的16件「羊肉片(或捲)」類的樣品中,有9件未測得豬成分,另外7件則測得豬的成分,為編號1號「羊捲片(M)」、2號「火鍋羊肉片」、4號「羊肉片」、6號「羊肉片(調理)」、9號「羊肉捲肉片」、15號「羊肉片」及16號「羊肉片」。

包裝樣品中,編號4號有明確標示含豬肉,6號則在成分有標示豬肉蛋白,其餘3件則未明確標示含豬的成分,恐不符合規定;散裝樣品中,編號15及16號,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15號僅須標示產地,並未規定要標示成分,16號為現場料理食品,不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定範圍內,然而這2件散裝樣品就「品名」來說,消費者並無法得知是否含豬成分,在法律上有標示的漏洞。

3件測得豬成分但未標示含豬成分的包裝樣品,可能違反《食安法》第15或28條,得依同法第45或49條,分別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或至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調查測試的16件「羊肉片(或捲)」類的樣品中,有9件未測得豬成分,另外7件則測得豬的成分。(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購買羊肉品前,務必檢視產地標示或履歷標示,再行購買;倘若外食,進出飲食店、餐廳等處,應先審視現場相關標示或詢問店家食材來源、出處,或觀察業者有無公布採購單據作為購買的依據,以確保商品符合預期。

若購自網路,除了檢視網站是否有依《食安法》標示相關資訊外,收到時應立即檢視是否有瑕疵或過期,有問題時應拍照或錄影存證,並保留網頁的資訊,發生爭議時才有利舉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肉品屬於「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合理例外情事,如經業者於網站告知,則排除猶豫期的適用,無法享有7天無條件退貨的權益,除非是商品本身瑕疵或運送過程造成的損毀,才可能向業者申請退貨、退款或要求重寄商品。

另外,經過加工的羊肉片商品,其中添加物可能含有豬的成分,提醒不食豬肉的消費者,要詳閱成分標示中的添加物,確認是否含有豬的成分。市面上的火鍋羊肉片多屬於重組肉,業者依規定須於包裝上標示說明,消費者也可依成分標示來檢視是否為重組肉,購買後一定要充分煮熟加熱後再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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